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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家住户为追讨采光权状告房产公司(图)

来源:社会频道 编辑:保健资讯网整理 发布时间:08-04-15
编者按:本文的要讲述的话题是24家住户为追讨采光权状告房产公司(图),从属于栏目社会与法-新闻纵览-中国保健资讯网。如果你感兴趣,请继续阅读;否则可以选择右边推荐的其他文章。编者祝您健康!
24家住户为追讨采光权状告房产公司(图)
“7”字楼福利院职工宿舍。

⊙《法制周报》记者 山木 文/ 图

“中瀚财富广场呈‘7’字型,把湘潭市福利院宿舍楼很多住户的通风、采光堵得严严实实。”2008年4月10日,一位家住湖南省湘潭市福利院宿舍的住户向《法制周报》记者反映。

家住在湘潭市吉安路79号1栋市福利院宿舍楼的张先生告诉记者,2006年12月,湘潭中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瀚公司)开始建造中瀚财富广场,封顶后的联体建筑东面有99米高,西面近58米高,对其6层宿舍楼形成包围,以至住户的通风、采光受到严重影响。

“我们多次与中瀚公司交涉,他们都不当回事,并声称拥有合法‘五证’。”张先生说,“我们现已向法院起诉,以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处境

据了解,2008年1月10日,湘潭市福利院宿舍楼24户业主集体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中瀚公司告上法庭。据知情人士透露,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

24户住户在诉讼状中称,福利院宿舍楼在2000年交付使用后,在此居住的30户居民对其生活环境一直很满意,但从2006年12月开始,被告中瀚公司在宿舍楼的东南面兴建中瀚财富广场,对该楼形成了包围之势,严重影响了宿舍楼的通风、采光、日照,给住户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而且,中瀚公司加快施工进度,不顾国家有关法规,昼夜施工,工地混凝土输送泵发出的巨大震动声,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活。

根据《物权法》第89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24户业主请求法院责令中瀚公司应立即停止夜间作业,以免造成噪音污染,并责令中瀚公司赔偿因侵害原告通风权、采光权、日照权及噪音污染所造成的损失240万元。

2008年4月11日,记者来到湘潭市的中瀚财富广场。该楼刚封顶,施工人员正在忙着装修。

据该宿舍楼1单元2楼户主黄先生反映,2008年1月,他曾对该宿舍楼的室内日照及通风采光进行过测试。“南向一厅两卧房能沐浴6小时日照,而2007年冬至大寒时日,整个上午见不到太阳,到下午1时30分,仅客厅能见半窗日照,太阳光到2时20分偏西消失。(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黄先生还称,比他们楼房高好几倍的中瀚财富广场楼群,距他们仅35米多一点。

分歧

据称,中瀚公司投资方来自深圳,该公司的广告称,中瀚财富广场将打造长株潭融城的第一高楼。

2008年4月11日上午,中瀚公司法律顾问唐国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中瀚公司开发财富广场项目,已依法获得有关部门许可,如果湘潭市福利院宿舍楼业主认为其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利,应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

“中瀚财富广场是中瀚公司与湘潭市福利院共同开发的一个项目。”唐国强解释,“在整体规划的时候,曾考虑将福利院的宿舍楼整体搬迁,但没有得到宿舍楼职工的一致同意。”

湘潭市福利院党委书记胡江泉介绍,中瀚公司在开发财富广场项目时,曾多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征求职工意见,整体搬迁福利院宿舍楼,而当时大多数职工都不同意搬迁。

“我们有房屋的产权,当然有居住在这里的权利,不能因为不搬迁而认为我们有过错。”职工代表韩先生表示,他们并不反对福利院与中瀚公司搞合作开发,但前提是财富广场的建筑不应该侵犯福利院宿舍楼的通风、采光、日照权。

显然,这与湘潭市福利院的部分领导意见产生了分歧。

该福利院赵副院长表示,福利院宿舍楼职工应从大局出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中瀚公司还帮福利院建好了托养中心,应该感谢。

  尴尬

面对福利院众多职工反映的侵权问题,中瀚公司坚称,公司拥有合法手续,“是依据规划局的规划来设计建造的,不存在任何问题。”

2008年4月11日,记者就此向湘潭市高新区规划局了解情况。

办公室一名朱姓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中瀚公司的具体情况,并向记者提供了中瀚公司的规划图纸。记者发现,在湘潭市福利院宿舍楼与中瀚财富广场南面建筑之间还规划了一个长11.9米宽9米高3层的幼儿园。

对于幼儿园一事,职工代表韩先生告诉记者,原本幼儿园准备动工修建,但由于遭到强烈反对,如今暂已作罢。

规划图中,福利院宿舍楼与中瀚财富南面建筑的间距应为37米,而记者与职工代表韩先生实际测量为35.1米。福利院宿舍楼与中瀚财富东面间距应为13米,实际测量为12.2米。

对此,朱姓负责人称并不知情,“施工图纸必须按规划来做,否则就违规。”

湘潭市高新区规划局贺局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中瀚公司财富广场项目经过审批并获准动工兴建。

对于福利院职工与中瀚公司矛盾一事。贺局长说:“中瀚公司财富广场的项目是在2006年申报的,而建筑间距也是参照长沙市的规划标准,因为当时湘潭市并没有出台相关法规。”

记者了解到,福利院职工代表参照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湘潭市2007年出台的标准,而此时,中瀚财富广场已通过审批并正在施工建设。

对于建筑规划中提及的通风、采光、日照权被侵犯,贺局长表示,按照《物权法》,如果福利院职工认为中瀚公司侵犯其通风、采光、日照权,可以向湘潭市规划局信息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测量采光、日照数据,如果造成侵权,可以要求赔偿。

但贺局长同时表示,侵犯采光、日照权的具体赔偿数额和参照标准,在法律上尚属空白。

  律师说法

不违章不等于没侵权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表示,通风权、采光权等权利的调整,我国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依据。

李健说,我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中小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3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该事件可依据该规范进行裁断。

李健强调说,不违章并不等于不对他人造成侵害。对通风权、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通风权、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一旦涉及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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