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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错拿他人电脑提包遭警方拘留

来源:社会频道 编辑:保健资讯网整理 发布时间:08-05-06
编者按:本文的要讲述的话题是男子错拿他人电脑提包遭警方拘留,从属于栏目社会与法-新闻纵览-中国保健资讯网。如果你感兴趣,请继续阅读;否则可以选择右边推荐的其他文章。编者祝您健康!

记者 潘国平 

“喂,是大河报吗?我们下火车时拿错提包了,能帮助寻找吗?”这是本报热线电话中经常出现的线索,然而就是这一条平常的线索,却事关两位年轻人的清白。

他俩的一星期:下火车拿错包 给报社打电话 被当小偷抓获 警方查其清白 被处治安拘留

乘客丢了电脑包警方“人赃俱获”

4月30日下午,洛阳铁路公安处客车刑警大队两名民警来到本报,请求本报协助查实一条读者来电记录,这条记录关乎两个人的清白。

办案民警称,4月27日早7时许,上海发往洛阳的1658次列车在中牟县停靠,在15号车厢乘坐的韩某发现一路上和自己有说有笑的两名中牟人下车,但令韩某没有想到的是,两人下车时顺手将他放有电脑的手提包掂走。

发现电脑丢失时,列车已经启动,韩某迅速向列车上的乘警报案。洛阳铁路公安处客车刑警大队根据乘客的描述,掂走电脑的两人穿有某单位的工作制服,警方判断两人为中牟县人。

4月28日,警方派出4名民警与韩某一起到中牟县进行排查。巧合的是,当天下午嫌疑人就出现在警方的视线中。经韩某指认,警方迅速抓获了嫌疑人都某与同伴赵某,并追回了手提电脑。

有失主的报案和指认,有被追回的“赃物”,事实和证据确凿无疑,虽然两名嫌疑人辩驳自己并非故意掂走电脑,但他们的辩解非常苍白。警方经过研究,两人被刑事拘留。

被刑拘后喊冤掂电脑属无意

都某和赵某被刑拘后,警方继续对其进行调查讯问。但两人仍然坚称掂走电脑确实是误会,自己根本不是小偷。

都某对办案民警说,自己和同伴赵某从上海回中牟,上车时并未随身携带什么物品。到中牟下车时,赵某发现座位上方有个电脑包,他以为是都某带的,就随手拎起下了车。下车后,都某发现赵某手里多了电脑包,就问是谁的。赵某反问:“不是你的吗?”两人当即傻了眼。打开电脑包后,他们发现里面有一台电脑,就打开电脑查看。发现失主是韩某,但根据上面的电话,他们却没有联系上韩某本人。

赵某的说法与都某的说法基本一致,从警方的了解来看,两人确实也不像惯偷,但他们这种说法显然很难自圆其说。然而都某在向警方的说法中,无意中说到,在找不到失主后,他曾给大河报新闻热线打过电话,请求帮忙寻找失主。

都某的说法引起警方注意,如果他确实在被抓获之前,曾向报社打过电话,那么他们掂走电脑是不是真的无意?如果向报社打过电话,大河报是否有完整的记录?洛阳铁路公安处领导经过研究后,决定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到本报求证。

  本报录音电话详细记录线索

在听完洛阳铁路公安处高建家、倪宁两名民警的介绍后,本报热线网络处立即打开热线线索平台,通过电脑翻阅28日、29日的热线线索记录,发现在4月28日上午8时,中牟的都某给本报打来热线,称自己和同伴拿错了包,失主叫韩某。都某恳求报社能够找到当事人,尽快归还物品。

由于本报热线不但有网络记录,来电录音记录也非常完整,而都某拨打本报热线是在警方找到他之前,这也证明了都某与赵某并不是有意盗窃了人家的财物。

两名办案民警从本报提取了关键证据,连他们也没有想到大河报的热线会有如此完整的记录。而据了解,在本报记者当天下午开始处理这条线索时,都某的手机却无法接通。实际上,此时都某已经被警方控制。

排除盗窃嫌疑仍然被拘留了

在洛阳铁路公安处将两人的情况调查清楚之后,排除了都某与赵某故意盗窃的嫌疑,但警方经过研究后,两人仍被处以7日治安拘留的处罚。对此,记者提出质疑,既然当事人无盗窃故意,为何要遭拘留?昨天上午,办案民警向记者解释了这样处罚的原因。

办案民警对记者说,在都某与赵某两人将电脑包掂走之后,失主韩某发现后立即向列车乘警报案,且情绪激动,扬言要跳车,声称电脑内有价值百万的项目资料,要求警方快速追回电脑包,给其他乘客造成一定影响,洛阳铁路公安处客车刑警大队的压力也很大,在列车到达洛阳后,警方一方面稳定“受害人”的情绪,一方面迅速研究“案情”,并派出4名民警到中牟县进行排查。虽然两人是否盗窃已经真相大白,但警方经过研究后认为,虽然都某与赵某并无盗窃的故意,但其掂走电脑包的过错行为,已经扰乱了列车秩序,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影响,警方决定依照《治安处罚法》第23条,对两人进行7天的治安拘留。

同时通过此事件,警方提醒,如果当事人错拿他人物品,第一时间要报警。

法律界人士质疑警方处理

针对洛阳铁路公安处的处罚,一些律师认为不妥。开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段建国律师认为,警方的处理不恰当,在查清当事人无主观的盗窃犯罪故意之后,不应当再对其进行治安拘留。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的观点认为,警方在对案件进行立案调查时,立案不一定是真案。该事件中,拿错包的当事人作为一般公民来讲,通过媒体寻找失主的判断是正常的,是否要报警,可能存在某种顾虑,也不是查找失主的唯一必须途径,没有法律规定必须报告警方。同时,警方对当事人处以治安处罚的理由不太成立,扰乱列车秩序,扰乱应当是故意的,当事人没有故意的动机,就不存在扰乱。昨天,刘德法教授在接到记者的咨询电话后,还专门联系了起草《治安处罚法》的一位专家探讨,这位专家也认为,警方“扰乱列车秩序”的说法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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