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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夫妻为共同财产诉讼数载,在官司尘埃落定之时,男方因病去世,女方代其女儿向法院索要男方遗产时被告知:近23万元款项已被一位女律师领走
□本刊记者刘亚涛河南漯河报道
2007年9月,得知杨来顺去世的消息那会儿,徐小梅很失落。那之前,她和这个男人打了8年多的官司。杨来顺一去世,她觉得“突然缺了生活的目标,也没了争斗的劲头”。
而今,她又有了争斗的目标。“杨来顺的遗产只该属于他的两个女儿!”
夫妻纷争因财产
河南省漯河市人杨来顺与徐小梅原系夫妻,2001年7月,两人经漯河市源汇区法院判决离婚,女儿杨楠(化名) 判随徐小梅生活,判决书同时对已查明的双方共同财产做了分割。
当时,对于漯河市文化经济开发公司(该公司系杨来顺挂靠漯河市文化局成立的企业,下称经济开发公司)名下的财产,法院认为两人证据均不力,判决对此不作处理,“待产权明晰后可另行起诉”。
其实,此生效判决是漯河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的结果,杨来顺1999年年初就到源汇区法院起诉离婚了。
杨来顺的家庭成员关系比较复杂。除了杨楠,杨来顺还有一个女儿名叫杨燕(化名),是其与前妻所生。与前妻离婚时,法院判杨燕随杨来顺生活。此外,1998年后随杨来顺生活(此时杨来顺与徐小梅已分居)的还有杨来顺妹妹所生,现已成年的男孩杨明(化名)。当年杨来顺与前妻不和,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私自抱养杨明。而杨来顺与徐小梅再婚后,徐小梅则一直认为杨明是杨来顺的私生子。
徐小梅说,她与杨来顺闹到目前的地步,主要是杨来顺老家亲戚的原因。“1999年,杨来顺起诉离婚的同时就开始转移财产,他把经济开发公司的全部资产转让给了漯河市中北商贸有限公司,而这个公司的法人代表就是他姐姐杨桂珍。不光如此,杨来顺还以经济开发公司、他本人或者其他人的名义购买了多处房产,这些在当初的离婚判决中都没有认定。”
与杨来顺离婚以后,徐小梅心中不平,一直在通过各种途径查找杨来顺的财产,收集证据,以图依法讨回属于自己的那部分。
苦斗数载争财产
2004年,徐小梅把杨来顺起诉到源汇区法院,要求法院对经济开发公司进行确权。2005年4月,源汇区法院 (2004)源民一初字第293号判决确认,公司属杨、徐两人共有。
早在2002年8月,杨来顺把经济开发公司名下的一处房产以12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彭喜荣,后双方产生纠纷,诉讼至法院。漯河市中级法院于2005年11月10日作出生效判决:彭喜荣还应支付经济开发公司购房款37.2962 万元。徐小梅得知消息后,随即把杨来顺和经济开发公司起诉至源汇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杨来顺给其120万元售房款的一半。2005年12月5日,源汇区法院依徐小梅申请,裁定扣押了经济开发公司在彭喜荣处的债权37.2962万元(此款当时彭已缴至漯河市中级法院)。
为阻止徐小梅分得财产,杨来顺对已经生效的(2004)源民一初字第293号判决申诉再审。2006年6月2 6日,杨来顺申诉成功。同年7月3日,针对徐小梅起诉要求平分售房款案,源汇区法院再次作出裁定:中止审理。因为,该案需以确权纠纷案的再审结果为依据。
2007年1月5日,源汇区法院的再审结果出来:维持(2004)源民一初字第293号判决。杨来顺对此结果不服,上诉至漯河市中级法院,官司又拖了半年多。当时,他已身患重病。预见官司胜诉无望,杨来顺的亲戚提议协商解决。
2007年8月8日,杨来顺的姐夫姬永德代表杨来顺与徐小梅达成调解协议:经济开发公司属夫妻共有,扣押在漯河市中级法院执行部门的37.2962万元中的14.3万元归徐小梅所有,余款属于杨来顺;位于马路街开发大厦南楼8 层的4套住房属夫妻共同财产,归徐小梅所有。同日,漯河市中级法院作出(2007)漯民一终字第201号调解书,对双方的调解协议依法进行了确认。
2007年8月底,在杨来顺姐姐杨贵珍、姐夫姬永德协助下,徐小梅拿到了4套住房的房产证。同年9月17日,徐小梅按双方协议要求来到源汇区法院,就其起诉杨来顺及经济开发公司平分售房款案申请撤诉。同日,源汇区法院针对此案又作出两份裁定,一份内容是准予撤诉,一份内容是解除对37.2962万元款项的扣押。
直到2007年10月11日,徐小梅才领到属于自已的14.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