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执行人梁春湘的车
在石场打工遇上土石崩裂的上栗县农民工曾昭辉,下半身瘫痪后,臀部已经大面积溃烂,并可见骨头,惨不忍睹。二审判决生效已半年,但仍是一纸空文,他甚至担心自己死了以后,近20万元的赔偿款也拿不到,因为被执行人当中有上栗县政协委员。
一条生命危在旦夕,救命钱为何拿不到?是法院不敢得罪政协委员,还是被执行人真的没有财产可执行?本报记者赶赴上栗县深入采访。
土石崩裂砸中农民工
如果不受伤,今年48岁的曾昭辉现在应该出现在农田里忙春耕,但下半身已瘫痪的他不但站不起来,臀部大面积溃烂并依稀可见骨头的病情开始让他担心自己是在慢慢等死……
曾昭辉出事的地方在楚山采石场,坐落在上栗县桐木镇楚山村。2006年8月5日,湖南老板梁春湘与楚山村人曾广建、欧阳辉花合伙开办的石料场签订了石灰窑、碎石机、石矿承包协议,梁春湘每年交纳1.6万元设备租金费。
曾昭辉的家人告诉记者,从那之后,梁春湘便雇请曾昭辉在该石场内做散料工。同年,梁春湘将石料开采转包给湖南浏阳人陈章明。
同年12月31日上午9时许,曾昭辉和陈章明在石料场做事,因当天人手不够,陈章明便叫曾昭辉到上面撬料,就在他作业时,被炸松的土石突然发生崩裂,一大块泥土从约10米高处坠落,击中曾昭辉的胸背部,曾当场倒地不省人事,后被送往医院抢救。
矿主承包商推卸责任
记者在萍乡上栗医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书上看到,曾昭辉被定为二级伤残。
记者了解到,据曾昭辉家人提供的医药费用发票计算,曾昭辉花去近3万元。事发后,只有梁春湘拿出3500元,其他费用都是曾昭辉的家人四处借来的。
事后,曾昭辉的家人找到矿主及承包商协商解决医药费等问题,但遭到拒绝。梁春湘认为,曾昭辉是在陈章明承包的楚山石场工作时受伤,曾昭辉是陈章明雇请的民工,工资都是陈章明直接支付,所以应该由陈章明或者采石场承担责任。曾广建与欧阳辉花都认为自己早已与梁春湘签订了出租协议,只收租金,其他事情一概不管,所以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各责任人赔偿
医药费没有讨到一分,矿主及承包商们像踢皮球一样推卸责任。曾昭辉躺在家里天天还需要打消炎针,以保障创口不扩张,为此,曾家人四处借钱。
2007年1月29日,曾昭辉向上栗县人民法院起诉梁春湘、曾广建。审理期间,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曾爱文又将陈章明、欧阳辉花追加为被告。同年7月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曾昭辉在曾广建与欧阳辉花的石料场内为梁春湘提供劳务,梁春湘发给曾昭辉工资,属雇佣合同,后梁春湘又将部分石料工程转包给陈章明,曾昭辉在作业中受伤,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梁春湘与陈章明应承担主要责任。曾广建和欧阳辉花为梁春湘、陈章明提供场地、设备,并收取租金,为受益人,因其并未审查梁春湘与陈章明是否有相应的采石资质,故曾广建和欧阳辉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曾昭辉在石料场从事散料工作,却听信陈章明到上面去撬料,他疏忽了安全意识,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作出判决,曾昭辉的医药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护理费等共计21.17万元的费用,由曾广建承担10%,欧阳辉花承担10%,梁春湘承担35%,陈章明承担35%,曾昭辉本人承担10%的责任,上述款项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一审宣判后,梁春湘不服,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11月16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