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健资讯网 www.outdohealth.com  
今日 新闻纵览 饮食 养生保健 四季保健 家庭医生 男色 女人 心理保健 幼儿健康 孕妇保健 医疗保健 保健品 明星 X档案 热点 视频 专题 论坛
 
热门关键字: 乳房  艳照门  阿娇  张柏芝  陈冠希  性保健  孕妇  美食

当前位置:中国保健资讯网>家庭医生>常备药箱>质检总局规定化妆品不得标注医疗作用

质检总局规定化妆品不得标注医疗作用

来源: 编辑: 发布时间:07-09-07
编者按:本文的要讲述的话题是质检总局规定化妆品不得标注医疗作用,从属于栏目常备药箱-家庭医生-中国保健资讯网。如果你感兴趣,请继续阅读;否则可以选择右边推荐的其他文章。编者祝您健康!
本报北京9月6日讯 记者韩乐悟国家质检总局日前正式颁布《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明确化妆品要标注全成分,不得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等内容。同时颁布的还有《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两规定均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届时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结合近年来出现的新问题,对化妆品标识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其中主要包括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和禁止标注的内容、化妆品标识形式要求等。规定增加了对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全成分标注的要求,明确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不得标注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增加了对食品产地、分装者、警示说明、最小销售单元等标识标注要求,明确规定了食品标识的禁止标注内容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禁止性义务,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
 § 最新评论 (0条) 点击查看
 
用户名: 我要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相关文章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免责申明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隐私政策

Copyright © 1996-2007 中国保健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by www.outdohealth.com
webmaster@outdohealth.com
京ICP备07018967号